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指導全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建立紅黑名單(聯合獎懲對象)管理制度,根據《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科學評判各行業領域產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分類評價相關信用主體在本領域的信用狀況,嚴格規范紅黑名單的產生、獎懲、修復和退出機制,依法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用,加大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全面提升“信用湖北”水平。
二、基本原則
1. 政府主導,統一規則。充分發揮國家機關和組織在推動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紅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制定、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嚴格遵循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評價和紅黑名單標準統一、制度規范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紅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制定,共同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應用,形成信用聯合獎懲合力。
2.依法依規,科學制定。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省行業領域的特點,按照分級分類、區別對待、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研究制定全省行業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統一規范,確定紅黑名單認定標準,制定相應獎懲措施,加強行業領域的分類監管,推動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共享應用或聯合懲戒。
3.審慎認定,保護權益。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原則,按照重大決策程序的要求,審慎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確定紅黑名單標準,嚴格評價、認定程序,評價規范、認定標準、懲戒措施必須公告或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制度,鼓勵改過自新,暢通異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渠道,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三、重點領域
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及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制定要從重點領域入手,統籌推進,逐步推廣到社會各個領域。2017年底前,對于國家已經出臺聯合獎懲備忘錄的領域,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領域的信用評價規范及信用紅黑名單制度;2020年前,全面制定全省各行業領域的信用評價規范及信用紅黑名單制度。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信用黑名單應重點針對以下領域的失信行為:
1.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2.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虛假違法廣告、網絡交易違法、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嚴重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3.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4.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四、制定主體
各領域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執行國家統一規定。國家沒有制定評價規范、紅黑名單制度的,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本領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研究制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對所監管領域公共信用信息評價規范、紅黑名單制度執行效果進行評估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及時修改完善評價規范和紅黑名單制度。
五、認定主體
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本行業本領域公共信用信息評價及信用紅黑名單認定工作,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認定標準,在履職過程中對相關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及信用狀況進行分級分類評價、認定紅黑名單。行業主管部門在認定信用紅黑名單時,可以采納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意見。
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可依法對其獲取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和評價,為社會提供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通過與省發展改革部門簽訂協議,將其作出的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評價報送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供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六、認定程序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公共信用信息評價須履行告知程序;生成的紅黑名單初選對象須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需告知的,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主體,需公示的,應通過認定部門門戶網站、“信用湖北”網站,并由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送到“信用中國”予以公示;紅黑名單初選對象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經認定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簽署,認定為紅黑名單;有異議的,由認定部門(單位)進行核實。“黑名單”認定后,應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紅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如“黑名單”主體之前已被列入“紅名單”,應將其從相關“紅名單”中刪除。紅名單初選對象,應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黑名單”主體不被列入“紅名單”。
七、信息發布和共享
1.信息內容。信用評價和信用紅黑名單信息內容包括:一是信用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號碼等;二是失信程度和信用等級、列入紅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誠實守信或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一般失信主體在行業內的監管方式,列入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受到聯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相關情況。
2.發布渠道。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由認定部門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湖北”網站和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紅黑名單。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合法。名單信息的發布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3.共享方式。信用評價信息和紅黑名單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按照政務共享的方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組織的范圍內共享。
八、信息應用
1.非紅黑名單評價結果應用。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據行業領域的信用評價信息對相關信用主體進行分類監管,采取《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懲戒措施。
2.紅黑名單應用。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聯合獎懲管理系統,對納入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實施聯合獎懲,采取《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以及國家相關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獎懲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協同參與信用聯合獎懲,構建全社會廣泛參與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九、信用修復機制
1.鼓勵和支持自主修復失信記錄。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鼓勵失信主體通過主動改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復信用。認定部門應將信用修復情況作為降低失信主體失信等級、黑名單退出的重要參考。支持信用服務機構提供“委托信用修復”服務,加強信用修復信息的共享共用。
2.規范信用修復流程。有關部門進行信用主體等級評定、認定“黑名單”時,應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相關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信用修復方式。已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降低失信等級、退出黑名單,對失信情況特別嚴重的“黑名單”主體,可依法依規認定其不得修復信用。
十、信用等級調整、紅黑名單退出
1.信用等級調整和退出黑名單機制。信用主體調整信用等級、黑名單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經異議處理, 信用主體失信等級、黑名單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應提高相關主體信用等級,或從黑名單中刪除;二是通過主動修復,經認定部門同意,提高信用等級,或在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前提前退出;三是待失信信息、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失信信息、黑名單的有效期由相關認定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名單主體違法失信情況確定。
2.紅名單退出機制。紅名單的有效期由相關認定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名單主體誠實守信情況確定。紅名單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經異議處理,紅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認定部門應將相關主體從紅名單中刪除;二是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將相關主體從紅名單中刪除;三是依紅名單主體主動申請刪除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和慈善捐贈等信息的,認定部門應將相關主體從紅名單中刪除;四是待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
3.建立健全相關協同機制。一是信用主體失信等級調整后,認定部門應及時在本行業領域內進行通報,并調整監管措施。二是信用主體退出紅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及時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有關聯合獎懲部門立即將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相關名單信息將在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后臺繼續保存,信用服務機構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保留其失信記錄。三是認定部門可把在重點領域發生較重失信行為或多次發生輕微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信用主體實施重點監測,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警示,相關信息報送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十一、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1.建立健全紅名單舉報監督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紅名單”主體的誠實守信行為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舉報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舉報后及時核查,經核查舉報情況屬實的,認定部門應重新對被舉報主體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反饋舉報人和當事人。
2.建立健全失信主體、黑名單異議申訴機制。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認定部門確定的失信等級,特別是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及時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機制。因工作失誤導致信用主體的失信等級劃分不當或誤列“黑名單”的,認定部門應及時更正當事人信用信息,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聯合獎懲實施部門在依據紅黑名單執行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名單信息不準確的,應及時告知認定部門核實,認定部門應及時核實并反饋。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給予賠償。
4.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個人隱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個人信息查詢使用登記和審查制度,明確個人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國家信息安全。